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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侵权的行政赔偿责任研究

引用
@@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从行政诉讼法这条规定看,行政机关要对侵犯相对方的作为性质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我们也不能明确得出行政机关需要对其不作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结论.

风险、侵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责任、合法权益、行政行为侵犯、相对方、不作为、国家赔偿法、他组织、性质、请求、公民、法人

D925.3(中国法律)

2011-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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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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