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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执行证书的既判力——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的考量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既判力固然是一个实用的理论工具,但是既判力的主语,通常被限定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且既判力的功能旨在维护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义安排.那么,公证执行证书,作为公证机关签发的执行依据是否具有既判力,成为一个非常有必要探讨的理论问题.

公证机关、证书、既判力、纠纷解决、制背景、Reform、ADR、裁判文书、执行依据、理论问题、理论工具、主语、维护、功能、法院、安排

D926.6(中国法律)

2011-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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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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