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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的修改建议与具体适用

引用
@@ <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并未明确”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含义,导致司法实践中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统一.为统一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以第7条、第8条对第5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文主要讨论第7条前半部分(以下简称前半条)的修改建议及具体适用.

担保法司法解释、修改建议、Application、主合同债权人、民事责任、担保人、债务人、无过错、担保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连带赔偿责任、执法标准、统一、司法实践、若干问题、确认无效、经济损失、合同有效、合同无效

D923(中国法律)

2011-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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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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