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我国建立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价值分析

引用
@@ 用益物权制度历史久远,在具民法传统的国家或地区其几与所有权制度同时产生,也是在民法传统中用益物权长期以不动产作为其主要客体,甚至部分民法学者坚定的认为.不动产乃用益物权之唯一客体.”1”然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市场对动产的利用方式大有转变,加之用益物权制度的设计需配合特定国家的现实情况,是故于用益物权客体一问,概无定论.综合我国现下发展状况以为考虑.笔者认为以动产为客体之具体用益物权制度的建立大为必要,下文以为详述.

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价值分析、物权客体、民法、法传统、所有权制度、同时产生、利用方式、历史久远、国家、发展状况、综合、学者、市场、时代、设计、技术、定论、地区

D923.2(中国法律)

2011-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6-4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1,(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