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价值分析
@@ 用益物权制度历史久远,在具民法传统的国家或地区其几与所有权制度同时产生,也是在民法传统中用益物权长期以不动产作为其主要客体,甚至部分民法学者坚定的认为.不动产乃用益物权之唯一客体.”1”然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市场对动产的利用方式大有转变,加之用益物权制度的设计需配合特定国家的现实情况,是故于用益物权客体一问,概无定论.综合我国现下发展状况以为考虑.笔者认为以动产为客体之具体用益物权制度的建立大为必要,下文以为详述.
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价值分析、物权客体、民法、法传统、所有权制度、同时产生、利用方式、历史久远、国家、发展状况、综合、学者、市场、时代、设计、技术、定论、地区
D923.2(中国法律)
2011-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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