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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打架”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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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婚姻效力纠纷处理渠道立法现状关于婚姻效力纠纷的处理渠道和程序,目前主要由<婚姻法>、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分别规定.<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相对无效)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撤销胁迫结婚,都有管辖权.<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关于婚姻无效(绝对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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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11-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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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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