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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金融监督管理合作之若干法律问题

引用
@@ 自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2009年4月26日于南京举行会谈,并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后,两岸金融合作即进入了实质性之阶段.该”协议”开宗明义即指出系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所达成之协议.由此可见两岸金融监督管理之合作实为两岸金融合作之第一要务.

两岸金融合作、监督管理、法律问题、Cooperation、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海峡交流基金会、合作协议、平等协商、货币管理、第一要务、实质性、陈云林、签署、南京、明义、会谈、董事、长江

D922.28(中国法律)

2011-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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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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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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