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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加气致汽车储气瓶爆炸之责任承担

引用
@@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成;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周家湾加气站.2007年11月1日,被告周家湾加气站在给原告的长安面包车加气时,致原告车载气瓶发生爆炸,原告受伤,面包车被炸毁,加气站充装设备受损.事故发生后,重庆市沙坪坝区安监局、质监局、商委、公安分局组成事故联合调查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委托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

气瓶爆炸、责任承担、加气站、储气瓶

D923;D920.5(中国法律)

2011-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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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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