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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的审查判断与刑事责任年龄的准确认定

引用
@@ ”案情”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永明、王凯、郭珍付、郭江峰.2006年8月15日,被告人郭永明、王凯(犯罪时未成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合谋绑架本村村民李跃兵,并于次日准备了绳子、棉花等作案工具在村内铁道桥处伺机作案,因时机不成而未逞.同月17日下午,郭永明、王凯继续等候李跃兵时遇见被告人郭江峰(犯罪时未成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郭江峰称本村汾江水泥厂老板王文生最有钱,如果绑架了王文生的大孙子王江号,要5000万元都给.

户籍、证明、审查判断、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作案工具、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判处、公诉机关、犯罪、绑架、水泥厂、河南省、安阳市、孙子、绳子、棉花、道桥

D925.2;D924.11;D920.5(中国法律)

2011-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5-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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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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