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不当释明问题
@@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张某对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一土地(该土地分为甲、乙、丙、丁四个地段)为其所有,并要求王某赔偿砍伐该土地上的树木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甲丙丁地段为张某所有,乙地段属于王某所有,张某对乙丙地段的砍伐树木提出了整体性的损害额,未能分别计价,且未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乙丙地段各自的砍伐树木的价格.因此,丙地段的砍伐树木损害额因证据不足未予承认,法院只认可了甲地段砍伐树木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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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11-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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