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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上的监所管理行为司法审查

引用
@@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内,法国的监狱和看守所”1”很少受到来自法院的司法监督.其主要原因是,监所管理行为被看作是内部行政行为(Mesures d”ordre intérieur),是狱政机关为了维护监所内必要秩序而运用裁量权采取的内部管理措施.根据”损害轻微不足为诉”(De minimis non curat praetor)的古老法谚,这些行为由于被认为是只对个人权益产生微弱法律影响和实际影响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同之外.法官不仅不受理直接针对这些行为提起的越权之诉,”2”也不认为国家应当为监所的一般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过去十几年间,在国内外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法国监所管理行为不可诉、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局面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法国、管理行为、国家赔偿责任、内部行政行为、根本性转变、综合作用、行政诉讼、违法行为、司法监督、历史时段、管理措施、个人权益、法律影响、多种因素、看守所、国内外、裁量权、不可诉、秩序、狱政

D9(法律)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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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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