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在侵权判断时应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有该功能
@@ ”案情”原告:(奥地利)舒克阿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舒克阿公司);被告:北京三江华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华晨公司);被告:长春市新发展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新发展公司);被告:沈阳金杯江森自控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江森公司).1993年9月28日,舒克阿公司向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带调节装置的座椅靠背”的发明专利申请,2000年2月23日被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舒克阿公司.
功能性、技术特征、侵权判断、审查、产品、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汽车销售服务、被告、新发展公司、汽车内饰件、座椅靠背、专利权人、设备制造、三江、金杯、江华、华晨公司、股份公司、调节装置
D9(法律)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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