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程序性行政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由此,开启了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的先例.但也向我们提出了一系列的后续问题:什么是程序性行政行为?诸如通知等程序性行政行为在什么条件下才可诉?只有通知行为才可诉,其他程序性行政行为就不可诉?这些都是以后司法实践必然会遇到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程序性、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审判委员会、许可程序、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不予受理、他组织、不可诉、主体、条件、提起、审理、申请、过程、公民、法人
D9(法律)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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