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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实质正义的理性回归——执行程序中的优先权制度反思与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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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权”这一名词源自外文,罗马法上的词源为”Privilegium”,法文为”Privileges”,日本译为”先取特权”,有台湾学者认为译作”优先受偿权”较为适宜.”1”关于优先权的含义,目前在我国的法律界还争议较大,难以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本文根据大多数法律专家的观点,认为优先权(或称民事优先权)是指在某个特殊债权关系中,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的权利.”2”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一般优先权: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所享有的优先权称为特别优先权.”3”在法院司法实践中,需要适用优先权规定的,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这是因为优先权在适用时有两个特点,一是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必须同时享有债权,且多个债权中含有优先权债权.因为只有这样,才存在优先权债权相对其它债权优先受偿问题.

实质正义、理性回归、执行程序、优先权制度、债权人、债务人、优先受偿权、法律界、特定财产、一般优先权、特别优先权、民事优先权、执行阶段、债权关系、先取特权、司法实践、权利、民事案件、不动产、词源

D9(法律)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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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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