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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合同公平正义理念的成功立法实践——试评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引用
@@ 2009年2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11号主席令,宣布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保险法制领域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保险立法朝着全面现代化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新<保险法>全面总结了我国自2002年<保险法>(以下简称”旧<保险法>”)修改7年以来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全面借鉴国外保险立法的有益启示,吸收保险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适应当前保险交易关系与保险市场的深刻变化.在约束保险关系上集中地体现了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尊重商事活动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财产权益、尊重保险交易惯例方面,追求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与平等:进一步强化法律强制性约束的公益性与正当性.矫正与调整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达到合同订立目的与结果的公平;新<保险法>重视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司法救济手段.给予投保人以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在完善立法技术与制度安排上追求适时创新,同时又坚持适合中国国情的现行法律制度基本框架.为未来发展留下必要的空间.总之,新<保险法>将会以其鲜明时代性与进步性而载入新中国保险法制发展的史册.

合同当事人、公平正义理念、立法实践、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当事人利益、保险立法、保险交易、全国人大常委会、当事人意思自治、现行法律制度、利益的均衡、尊重、自由处分、中国国情、中国保险、制度安排、约束、有益启示

D9(法律)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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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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