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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的归责基础——以《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为契引

引用
@@ 一、引言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在明确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同时,强调指出,”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

间接故意、归责基础、醉酒驾车、故意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行为人、主观恶性、危险方法、危害结果、伤亡、犯罪案件、撞人、制造、刑罚、发布、定罪、处理、冲撞

D9(法律)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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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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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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