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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地下钱庄兑换货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引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存在争议.

地下钱庄、兑换、货币、行为、非法经营罪、Operation、Business、非法买卖外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定罪处罚、常务委员会、外汇犯罪、司法实践、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骗购外汇、交易场所、国家规定、刑法第、争议

D9(法律)

2010-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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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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