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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李宵诉天津市塘沽房管局房屋登记一案中认定,2004年4月12日,原告李宵从他人处以168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坐落于塘沽区和平路199号底商(诉争房屋),并在塘沽房管局领取了房权证字第070128108号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6月,第三人周建萍、许小春通过报纸广告发现诉争房屋的卖房信息,经联系与自称”李宵”的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240万元购买该诉争房屋,并于同年6月29日向塘沽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提交了包括申请登记表,原房屋所有权证、房产买卖协议、许小春、周建萍、”李宵”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内的申请材料.塘沽房管局经审查,于2004年6月30日填发了给第三人许小春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给第三人周建萍的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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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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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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