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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著作权法上创造性要求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引用
@@ 创造性在早期的知识产权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没有创造性的客体得不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虽然现代知识产权法已将商标等没有创造性的客体纳入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但在著作权”1”和专利权领域则依然坚守着保护客体的创造性要求.在著作权法中.尽管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要大大低于专利法上的”首创性”.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为扩大保护范嗣而不断地降低创造性要求,”2”但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关于著作权的理论和立法从来没有放弃过创造性要求的努力,总是在保护的客体中寻求哪怕是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实在找不到创造性就坚决拒之于保护之门外.

著作权法、创造性、知识产权法、扩大保护、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专利权、专利法、首创性、独创性、作品、商标、立法、理论、科技、地位

D9(法律)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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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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