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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是否应随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而转移

引用
@@ ”案情”原告张东、于之山起诉称:2005年8月,海达公司与新世纪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海达公司将海南某工程发包给新世纪建筑公司施工,新世纪建筑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王海生又将该工程交由我们施工,我们已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但海达公司尚欠工程款及利息700万元,请求法院判决海达公司、王海生支付工程款及利息7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新世纪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条款、施工合同、权利义务、建筑公司、新世纪、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款、诉讼费用、连带责任、利息、工程发包、法院判决、项目部、支付、原告、请求、签订、起诉、履行、海南

D9(法律)

2010-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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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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