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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397条的罪过形式归位

引用
@@ 一1997年<刑法>在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并共同适用一个相同幅度的法定刑.两罪在司法适用中该如何区分.其各自的主观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特征又有何区别?对此,近年来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大分歧.试举一例说明.

《刑法》、主观罪过形式、归位、有期徒刑、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行为特征、司法适用、司法实务、人民利益、公共财产、理论界、法定刑、1997年、客观、拘役、幅度

D9(法律)

2010-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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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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