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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非正常撤离责任主体认定的法律问题

引用
@@ 近年来,特别是自2007年下半年因美国”次贷危机”所致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外国投资者不按中国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企业清算,采取非正常撤离的手段,以拖欠国家税款和劳动者工资、逃避违约责任和在中国债权人的债务等情况日益严重,给中国相关利益方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

外资、非正常、违约责任、主体认定、法律问题、Foreign、Party、中国、外国投资者、消极影响、相关利益、相关法律、外商投资、社会稳定、企业清算、企业股东、经贸往来、经济损失、金融危机、法定程序

D92;DF6

2009-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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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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