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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行为的效力

引用
@@ 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分类方法在传统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该分类以主体是否可以通过自由的意思排除法律规范的适用为标准,如果可以通过主体的意思或相互之间的协商而排除其适用,则该规范为任意性规范;反之则为强制性规范.”任意规定与强行规定之区别在‘当事人”是否得依其意思或依其与相对人之合意拒绝系争规定之适用或修正其规定之内容.若然,则它便是任意规定;否则,便是强行规定”.

司法强制性、规范行为、效力、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任意规定、法律规范、主体、分类方法、传统民法、相对人、当事人、自由、修正、协商、内容、地位、标准

D9(法律)

2009-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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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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