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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同时约定违约金与罚息如何适用

引用
@@ ”案情”2006年11月10日,霍玉芹作为债权人与作为债务人的泰丰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18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07年3月9日,一方应于2007年3月9日偿还全部本金和相应利息;借款利息为每月借款金额的1.8%,借款利息按月计算,计每月利息为人民币212,4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如到期未还本付息,按借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在合同利率不变的基础上另加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罚息.

民间借贷、约定违约金、罚息、Interest、借款利息、人民币、支付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还本付息、本金、债务人、债权人、签订、利率、计算、基数、基础、不变、案情

D9(法律)

2009-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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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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