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费、护理费”能否纳入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兼议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 2005年8月,某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在为患者方某做胆结石切除手术中,造成了患者方某出现双下肢截瘫,且大小便失调的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由于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方某向人民法院具状索赔.一审判决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判令由县医院赔偿方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护理费等共计455552.77元.县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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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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