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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输血感染丙肝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思考

引用
@@ 因输血感染丙肝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近两三年来上升很快,其中原因之一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举证责任的转移,患者一旦被确诊为丙肝,曾在医疗机构输过血,往往寻求诉讼途径,要求采供血机构(血液中心或血站,下同)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不仅事关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也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本文拟就输血感染丙肝的法律适用、医疗机构与采供血机构的过错及认定等问题展开讨论.

审理、输血感染、丙肝、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思考、Blood Transfusion、Hepatitis C、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举证责任的转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医疗过错、血液中心、损害结果、诉讼途径、社会稳定、权益保护

D9(法律)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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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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