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区分及侵权认定

引用
@@ 目前在<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将网络传播行为分为如下两大类:1.内容提供行为,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2.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即自动存储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行为、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提供行为、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行为.针对上述两类不同的行为,目前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内容提供行为除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存在免责条款,即只要有传播行为即须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条例>中则提供了避风港保护,即纯技术性的网络服务行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传播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侵权认定、Determination of、Service、Internet、自动存储、保护条例、著作权法、侵权责任、赔偿责任、内容、免责条款、接入服务、合理使用、服务行为、法律责任、法律规定

D9(法律)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4-4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9,(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