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区分及侵权认定
@@ 目前在<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将网络传播行为分为如下两大类:1.内容提供行为,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2.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即自动存储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行为、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提供行为、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行为.针对上述两类不同的行为,目前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内容提供行为除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存在免责条款,即只要有传播行为即须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条例>中则提供了避风港保护,即纯技术性的网络服务行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传播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侵权认定、Determination of、Service、Internet、自动存储、保护条例、著作权法、侵权责任、赔偿责任、内容、免责条款、接入服务、合理使用、服务行为、法律责任、法律规定
D9(法律)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