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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

引用
@@ 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决定>的内容以及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些做法,学界有一些评论.”1”其中,有些学者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的规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2”在这些看法中,主要都是对这一规定提出批评意见,很有见地.但这些看法相对比较原则或概括,或是仅从管辖的功能来讨论这一问题.

管辖错误、民事诉讼法、修改、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共和国、常务委员会、再审事由、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学者、学界、问题、批评、功能

D9(法律)

2009-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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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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