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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隐私权的角度看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效力

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都规定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效力的判断标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第2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隐私权、秘密、手段、获取、证据规定、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证据材料、侵害、判断标准、定案依据、禁止性、效力、偷拍、窃听、方法、法律、案件

D9(法律)

2009-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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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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