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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他人揽储而公款私存之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引用
@@ [案情] 被告人江某系某县属中学(国有事业单位)出纳员.2004年9月7日,被告人江某以个人名义在本县邮政储蓄所开设了帐号为3412370210025848的账户.2005年6月20日至6月24日间,在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江某分5次将从学生处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择校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92650元存入上述私人帐户.

挪用公款罪、行为构成

D9(法律)

2009-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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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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