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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法官与法院职员研修制度

引用
@@ 日本现行法院制度是二战以后根据1947年颁布的<法院法>设置的.根据<法院法>第四编第3章的规定.法院的职员包括执掌裁判事务的法官和法官以外的法院职员(辅助人员).法官以外的法院职员主要包括:法官的书记官、法院的事务官、家庭法院调查官、执行官等.日本法院职员实行严格的分类制度.从录用到资格的取得.以及实务研修都分别分类进行.因此,当前日本法院体系中,存在两个司法研修机构:针对法官的司法研修所和针对法官以外人员的司法综合研修所.

日本、法官、法院制度、职员、司法研修、事务、人员、分类制度、法院体系、二战以后、执行官、书记官、资格、设置、录用、家庭、机构、辅助、调查、裁判

D9(法律)

2008-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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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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