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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相关问题之研究公司法第183条适用引发问题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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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是消灭公司人格的一种方式,不仅关涉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适用不当,不合理地施惠于一方而牺牲另一方的利益,就会消灭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良好机制.因此,各国对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无不持谨慎的态度,这种谨慎态度在立法上的体现,就是各国公司法对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规定了近于苛刻的适用标准.在我国,公司的解散,不仅涉及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还涉及到公司员工的安置等社会问题,因此,对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更是持谨慎的态度,[1]这一点,原<公司法>未予规定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这一公司解散形式和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诉请解散公司的纠纷十分谨慎即为明证.

公司法、解散公司、法院判决、相关问题、引发问题

D9(法律)

2008-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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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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