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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混合的行政不作为损害赔偿规则探微

引用
@@ 一、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混合的行政不作为损害赔偿:实体规则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54条第(3)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违法行为,并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4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以及<劳动合同法>第95条,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受害相对人就有权请求赔偿.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行政不作为、损害赔偿、实体规则、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作为义务、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劳动合同法、国家赔偿法、责任问题、行政主体、行政职责、违法行为、若干问题、批复

D9(法律)

2008-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1-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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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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