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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的价值与中国实践

引用
@@ ADR(Altem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笔者将ADR的内涵定义为:”代替诉讼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价值、中国、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制度、世界各国、内涵定义、解决程序、非诉讼、民事、美国

D9(法律)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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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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