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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预约研究兼论流担保制度的立法选择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卢某于2003年3月1日向赵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约定2004年3月1日归还.届期卢某未能还款,二人遂达成宽限协议,将还款期限延至2004年8月1日.双方并约定,若卢某2004年8月1日仍不能还款,则以其所有的住房一套抵偿借款.到2004年8月1日,卢某仍无力还款,且拒不向赵某交付房屋.赵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卢某立即还款,若不能还款则立即交付房屋,并协同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

清偿、担保制度、还款期限、房屋所有权、借款、过户登记、人民币、住房、协议、协同、起诉、判令、法院

D9(法律)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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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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