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调查取证权之程序保障的路径尝试以调查令制度的检讨及其实证量化分析为研究视点
@@ 根据证据进行裁判是近现代司法制度运行之圭臬,无法为所主张的权利举证,该权利实际上就变得毫无意义.而证据的调查收集作为证据进入诉讼程序的根本前提,更具有重大的意义.虽然基于辩论主义的基本原理,提出证据属当事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亦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于其不利的后果.但是,如果不能从制度上保障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实施,则会直接导致当事人在证据以及案件事实认定的程序中失去优势,最终可能无法实现其诉讼目的,民事诉讼追求实体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目标亦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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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D92
2008-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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