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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散公司诉讼之规则补遗与再论证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引用
@@ 为给公司经营中出现困境时的股东提供司法救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在第183条专门规定:”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从而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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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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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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