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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代理未上市公司股权并引诱交易行为案件的定性

引用
@@ 一、案情 2004年8月10日,被告人方坤、倪春花、张敏霞经事先商议.约定按照40%、30%、30%的比例共同出资人民币50万元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上海方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方锦公司),并通过上海欣佳实业公司的代理从其他单位借用人民币50万元用于取得虚假的验资证明表,同年8月26日获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交易行为、未上市公司、公司股权

D9(法律)

2008-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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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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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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