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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制度

引用
@@ 国有股也是”股份”,其股东权与其他公司的股东权应没有本质区别,国有股东同样也应当具有股东表决权及其它权项.1992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明显发生改变:国有股下降,法人股上升;非流通股下降,流通股上升.这种股权结构呈分散与均势状态的情形,使得投票代理权制度在利益的博弈中走进人们的视野,走上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历史舞台,从而也为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关系的明朗化、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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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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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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