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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的认定标准及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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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别除权,又称破产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有担保物权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专有的概念,在英美法系破产法中与之对相应的概念为”担保的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别除权的认定及其行使.

破产别除权、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债务人、债权人、权利人、担保物权、特别优先权、英美法系、司法解释、破产程序、立法规定、概念、大陆法系、担保权、学说、判例

D9(法律)

2008-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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