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特殊标的物抵押问题探析

引用
@@ 传统民法将财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在传统担保制度中,抵押物的范围仅限于不动产,这是因为抵押缺乏物权公示制度,动产抵押会因动产的隐藏转移而使抵押权人根本无法行使抵押权.近代以来,为实现动产的担保功能,随着动产形态的变化和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动产抵押权在各国立法中大抵都得到了承认,但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范围仍旧受到很多限制,如德瑞民法典中仅将航空器和船舶等特殊动产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标的物、动产抵押权、物权公示制度、抵押物、不动产、民法典、各国立法、抵押权人、登记制度、担保制度、担保功能、航空器、转移、形态、近代、船舶、产区

D9(法律)

2008-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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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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