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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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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物权法定原则与非典型担保问题物权法定原则之内涵.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乃物权法定原则.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学说称为”类型强制”.据此,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比如,物权法没有规定账户质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的物权效力如何认定,值得探讨.此外,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此乃物权法与合同法的重大区别.

物权法定原则、担保物权、创新、审判实务、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约定、当事人、非典型担保、重大区别、种类、质押、账户、行政法规、物权效力、司法解释、权利、出口退税、合同法、自由

D9(法律)

2008-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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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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