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重构以票据诉讼为视角
@@ 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共同诉讼制度、重构、票据诉讼、视角、债务人、持票人、汇票、追索权、先后顺序、连带责任、票据法、承兑人、保证人
D9(法律)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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