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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协议”能否作为执行依据

引用
@@ ”案情”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借贷纠纷一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于2005年4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乙于2005年5月31日前偿还贷款本息90.6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并表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协议生效,当事人、审判员以及书记员均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以上内容已记入笔录.后被告拒绝承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没有按约定履行协议义务,原告于同年6月份持调解协议书向该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调解协议、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被告、主持调解、原告、强制执行、借贷纠纷、偿还贷款、协议书、书记员、审判员、调解书、制作、义务、效力、签字、笔录、案情

D9(法律)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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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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