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第64条的理解与适用兼议我国《刑法》第64条的完善
@@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条规定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即赃款赃物的处理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刑事案件赃款赃物的基本依据.在刑事司法中,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涉及到适用<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赃款赃物进行处理,而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刑法>第64条的规定以及赃款赃物处理的研究都十分薄弱,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64条规定的适用也很不一致,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比较混乱,这与赃款赃物的处理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极不相称,因此有必要对<刑法>第64条的规定进行研究,以为其正确适用及对赃款赃物的准确处理有所裨益.
理解与适用、论我国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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