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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抑或第三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保险人被诉诉讼主体地位研究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涉及保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保险人可否被诉?被诉后应处于什么地位?这在实践中争议颇多,各地法院在确认保险人诉讼主体地位时的做法不一,比如有的列为被告,有的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的认为保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等等.目前对保险人诉讼地位的确立,审判实践中仍存在混乱情况.笔者就该问题进行探讨,目的在于抛砖引玉,求教于大方.在此期望相关部门就此问题进行研讨,并制订可行的实施规则,以避免各地因理解不同造成对同类案件的不同判决,避免对司法权威、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保险人、诉讼主体地位、交通安全法、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人民共和国、诉讼地位、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实施规则、审判实践、负面影响、判决、法院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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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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