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司法解散清算制度的法律思考
@@ 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增强了法的可诉性,其中,对于公司解散,《公司法》新增了司法解散之诉,即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与此相适应,新《公司法》增设司法清算制度,扩大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的适用范围以及法院对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的确认权等,即第184条、第187条和第189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司法解散、法律思考、解散清算、清算制度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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