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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行于事实与法律之间和谐社会语境下法官内心确信规则之治

引用
@@ 法律是一门艺术”.”1”法律”运用之妙,存乎于心,在乎于人”.作为集自然人、社会人、政治人、司法者诸多角色于一体的法官,需要裁判的事实就是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诉讼中待证事实是过去的事实,不论对于观察者或是裁判者而言,在认识的主体与被认识的客体之间,中间隔着一条无法趟越的”时间流动之河”.司法实践中,当普遍性的法律规则运用于充满着矛盾性、特殊性的个案过程中,由于法官认知能力和素养的个体差异,可能导致纠纷处理的效果不尽相同.或案结事了,或纠纷仍在,或矛盾更加激化.这就涉及到法官的裁判能力.因此,人们常说,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认知过程之中,或者说,法官决定法律的命运.”2”

法律规则、和谐社会、语境、法官、内心确信、裁判能力、认识的主体、认识的客体、运用、司法实践、认知能力、认知过程、矛盾性、纠纷处理、个体差异、法律存在、待证事实、自然人、政治人、司法者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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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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