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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度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引用
@@ 2004年3月,王先生相中了一套已经预售给李先生的商品房的期房.双方在房产中介公司安排下,交付定金,并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待卖方产权证下达后办理交接.2005年4月上旬,王先生确认所购房屋小产证已经下发给李先生,于是要求李先生立即履行合同、收付房款、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此时,李先生却坚持认定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同意继续履行.双方僵直过程中,有关征收营业税的新政出台,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居住不满2年的住宅需交纳5,5%营业税.于是,李先生又主张愿意履行双方的买卖合同,但契税和营业税均应该由王先生缴纳.而王先生认为,双方在当初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契税和营业税的缴纳,自己也不应该承担.几经商议未果,2005年8月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收付房款并交付房屋,并判令由李先生缴纳契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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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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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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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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