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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而非原则

引用
@@ 纠纷和纠纷的解决方式是相伴而生的事物,纠纷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从逻辑的角度看,有了纠纷自然就会有纠纷的解决方式,而后才有依据什么解决纠纷的问题.”也就是说,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程序法律制度在逻辑上是先于作为纠纷依据的实体法律制度而存在的.””1”代表人类早期法律文明的成文法无一不体现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互交融,罗马法中的诉的制度是鲜明的例证.今日的英美法系如此注重司法的造法功能其实质上还是在遵循先有纠纷解决活动,而后才有纠纷解决依据的逻辑.因此在现代化的进程尤其是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程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使得学者们给予现有的程序设置和司法状况以更多的关注.法院调解反映了诉讼和调解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融合,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实属必然.

法院调解、纠纷解决、解决方式、法律制度、程序法、法律现代化、实体法、逻辑、英美法系、学者、相互交融、诉的制度、司法、社会生活、解决手段、解决纠纷、法律文明、程序设置、罗马法、代表人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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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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