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及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一类新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2日作出(2001)民三他字第4号<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明确法院对此案应予受理.该批复”可以说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民事诉讼法理论上都堪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创了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先例,开拓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开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先河.””1”但这只是最高院的个案批复,是否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类案件、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及与行政诉讼的衔接等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且这一问题主要涉及诉讼程序法,国内知识产权研究领域对此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与关注.本文欲对这个问题作粗浅探讨,以期借此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侵权诉讼、知识产权保护、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制度、批复、研究领域、行政诉讼、苏州、司法、生物工程、审判实践、审查确认、侵权之诉、民事诉讼、救济途径、法律法规、案件、法理论、当事人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0-71